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吗?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以保险理赔款抵扣其工伤保险责任

                                                              ——郭某与某胶带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郭某于2019年10月到某胶带公司工作,2020年1月17日受伤后住院治疗。经社保部门认定,郭某此次受伤为工伤。郭某受伤时,某胶带公司未给郭某参加工伤保险,但为郭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2021年11月3日,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20万元理赔款。同日,郭某向某胶带公司出具收到赔付款20万元的收到条。

经鉴定,郭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郭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胶带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仲裁裁决支持了郭某的部分仲裁请求。郭某、某胶带公司对该裁决均不服,提起诉讼。

郭某要求某胶带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等。某胶带公司要求将保险公司赔付的20万元从总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遂对某胶带公司要求将保险公司赔付的20万元在总赔偿款中予以扣减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该法定义务,不仅影响劳动者个人权益,还影响整个社保体系的正常运转。


如允许用人单位通过为劳动者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金抵扣其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则相当于允许用人单位以为劳动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替代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如允许用人单位以为劳动者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金抵扣其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则用人单位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本案对于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具有示范意义。

走出“商业保险可以代替工伤保险”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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