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需要单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于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条件可以用公式总结如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情形+续订劳动合同。这里最难理解的就是“续订”二字了,就存在两种解读了:
解读1:续订,就是劳资双方都愿意续订才能称之为续订,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者无权单方要求用人单位续订。
解读2:这里的续订,不要求用人单位同意,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就可以。
来看一个一波好多折的典型案例
贾某于2009年6月26日入职某立公司,在生产技术课从事机修技术员工作,先后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依次为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
2017年3月27日,某立公司告知贾某,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3月31日届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17年4月10日,某立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向贾某发送《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告知贾某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劳动合同终止。
贾某对公司决定不满,提起仲裁请求,其中之一的诉求为:某立公司履行与贾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贾某与某立公司是否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理合法,且理由阐述充分、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贾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双方协商,但在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定不宜续签的情形,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既可以是劳动者提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提出后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下的续签必须以用人单位同意为前提。作此规定旨在尊重劳动者意愿的前提下,加强对“老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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