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实施!这些女职工可申请居家办公!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协商居家办公

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女职工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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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贵州等多地陆续出台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快来看看都有哪些吧~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6月1日起施行


近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成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继上海市之后,第二个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省份,并在全国率先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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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设置了不少生育支持和保障规定:

1、应查询在职者有无犯罪记录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和管理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在职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及时解聘。

2、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女职工体检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妇女疾病普查制度,提高妇女常见、多发疾病的普查普治率,推动为适龄女性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3、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协商居家办公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婚假、产假、育儿假以及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时间等相关待遇。

4、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提供托育服务。

5、为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

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引导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生育保险政策,依据劳动强度、时间等因素,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发放一定比例的生育津贴。

6、鼓励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适合女性特点、适合新就业形态要求的职业教育事业,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农村留守妇女等参加培训,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就业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7、为妇女创造公平就业创业环境

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人社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贵州省实施办法

5月15日起施行


5月15日,《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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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用人单位的主要包括:


1、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提供母婴室、孕妇休息室等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母婴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23年1月1日实施

2023年1月1日,《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各项具体妇女权益和救济措施等都作了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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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

1、强调公平就业创业,支持妇女创新创造,防止和消除性别歧视,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2、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扶持和援助就业困难的妇女,关心和关爱外来务工妇女。


3、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不得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


4、男女同工同酬,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男女平等。


5、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鼓励用人单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托育服务。


6、完善生育保障制度,为生活困难的妇女生育提供救助帮扶。


7、加强生殖健康服务,将分娩镇痛和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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