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现单位请假去做下家单位入职体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昨天,本号选了一个入职体检途中发生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却被认定了工伤的案件:

休息日入职体检途中发生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啥还认定了工伤?
今天,我们再来看一起与入职体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纠纷,这个案例是劳动者向现单位请假去做下家单位的入职体检,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这个能认定工伤吗?

案情简介
胡某瀚博公司的员工。
胡某发生事故前曾向瀚博公司请假,称要做去新单位前的入职体检,2019年10月17日上午,胡某送完孩子上幼儿园,在去体检中心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2日,胡某向浦东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陈述2019年10月17日上午8时26分,送完上幼儿园的孩子后,骑电动车去公司上班途经本市博山东路进云山路东约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为对方全责,事故造成胡某左肩受伤。
浦东人社局随即展开调查,某在调查中陈述自己是去下一家公司做入职体检途中受伤,当日向瀚博公司请假,单位准假后胡某去做体检,并准备在体检后回单位上班。瀚博公司亦在调查中提供录音,证明胡某系请假去做新单位入职体检途中受伤。
工伤认定结论
2020年12月10日,浦东人社局作出浦东人社认(2020)字第594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理由是: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并非发生在其上下班途中,亦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故依法不应认定或视同工伤。
一审观点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即胡某系驾驶电动车送完孩子后,去做下一家单位的入职体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浦东人社局认为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并非发生在其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或视同工伤,适用法律正确。对胡某认为自己体检完会回单位上班且入职体检是符合单位利益且经单位同意,是单位工作的延伸,故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事发时间、地点亦系胡某平时上班时间和上班途中必经的地点,但是胡某明确陈述自己发生事故时不是去上班而是去做新单位入职体检,从胡某体检的目的来看,胡某是准备去新单位,做新单位的入职体检,该体检与胡某在瀚博公司的工作没有任何关联性,也并非为瀚博公司的利益而从事的事务。且胡某和瀚博公司均认可当日胡某系请假体检,如果系瀚博公司工作延伸即不存在请假的必要,瀚博公司同意胡某请假不应当然视为工作内容延伸。胡某据此要求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遂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交通事故是否发生于胡某上下班途中。胡某向瀚博公司请假是为了去做新单位的入职体检,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电动车行驶的目的地为体检地点。新单位入职体检与瀚博公司工作内容无关,胡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并非以上下班为出行目的。浦东人社局认为胡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并非发生于上下班途中,亦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胡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行终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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